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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13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请问:(1)2010年2月1日前房屋的所有人是谁为什么?(2)2010年3月1日以后张某是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为什么?(3)2010年2月2日至5月10日房屋的所有人是谁为什么?(4)2010年5月10日以后房屋的所有人是谁?最终房屋归谁所有?为什么?

其他 2017-10-22 15: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需要考量登记,当然你的叙述中还涉及到法院生效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如你有需要,建议委托律师当地律师面谈。如你仅是要解答考试题目,律师不提供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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