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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5月1日与沈阳华盛公司签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的聘用期为5年岗位职责为生产厂长。薪资年薪10万。2015年起公司因我能力突出让我做设计主任职位直到2016年底都是按照合同签的工资发放的2017年初我与华盛总经理谈判工资涨到了年薪20万。但公司要求我无偿带徒弟,我不同意。后来公司出台了一个奖励制度。因制度不一视同仁,所以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执意要求我设计完在手的所有合同。我向公司提出了要求。不用给我开工资设计承包式每设计一套5万元设计费用。公司答应了,并承诺验收合格后支付。还要求我继续上班给我开工资。直到2017年10月12号设备已经验收2套我向公司索要设计费时。公司反说我敲诈。我说合同中有设计费这一项这费用业主已经付过的。后期和公司协商不成。公司总经理当场告诉我从现在开始不用来上班了公司也不给我结9月份工资。我一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办理。也不给开工资。哪位律师可以帮助我?这属于违法吗?

其他 2020-07-05 03: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建议您走诉讼途径。
    【追问】你好律师,现在公司根本不和我协商。还告诉我随便告告不上去。
  • 公司违反劳动法并且扣押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公司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的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要求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补偿金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您好,建议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建议您走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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