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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二) 1997年12月21日,王某从承包人唐某手上分得80亩荒山,王某请张某为他开荒种植橡胶。当时口头约定:“王某出地,张某出劳务,到胶树开割时,再按6:4的比例分成胶树经营管理”。 2007年,胶树满八年即可以开割,王某就拿来一份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让张某签,要求王某修改,王某就借故拖延四年,而张某又无偿为王某管理胶树四年。到了第五年(即2011年),张某就只管自己应得的40%胶树,不再管王某60%的胶树。王某看没有便宜可占,就恶意起诉张某,要求: 判令张某停止对王某的橡胶树进行割胶、收益、管理的行为,将占有的胶树返还王某,并责令张某搬出王某的橡胶地。 张某接着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王某按照约定的比例及时、公平的分树经营管理;2、判令王某支付张某2007年至2010年共四年为王某管理、割胶、两砍两锄的工时费用60000元; 咨询: 1、张某和王某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如果不存在,那张某和王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2、王某的本诉和张某的反诉是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其他 2011-07-23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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