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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本是一个被拆迁的住户,但是我们想要厂头分配的那个安置房,但是没有房产证,只有证下来在过户,只有签买卖合同,第三方人是拆迁办,(拆迁办的说这合同没得问题),合同内容写明证办下来好多天之内卖方必须联系买方过户,不然就是违约,赔违约金,如果办证期间户主过世,先前又户主写的委托书是否有效,是不是买方可以自己过户,户主去世存在一个继承和分家产问题,那这时我的合同是否还继续有效,或是卖方办到证先拿去抵押贷款,是不是算违约?或是卖方不愿意在卖此房子,也算违约?如当卖方继承人拿5年内禁止买卖的说法来打官司结果会怎样,如果不能办证那么买方是否还有居住权,房子属于买方?

其他 2014-01-12 06: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的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对于这样的约定,其效力如何,是否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抛弃任意终止权的,应确定该特别约定有效,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委托合同中关于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是无效的。约定不得解除合同,必然导致另一种结果,即该合同必须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履行权,委托合同的特殊之处是其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订立,并且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一旦产生矛盾,信任便会受损或不复存在,难以继续维持,强制履行在客观上行不通,不能实现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  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还有其他条件,合法性亦是必须具备的,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与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的规定直接相冲突,其不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有效,那关于完成特定事项之委托和一定的委托期限亦应构成对解除合同的抗辩,那解除权将在实际上被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提供了伪造的文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可以基于其欺诈行为随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关专家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具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对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的对方的重要信息的知悉,劳动者应当如实地向用人单位披露有关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有权利了解劳动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劳动者不如实提供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需要负有对劳动者的学历和经历进行核实的义务。
  • 城市安置房没有5年禁止买卖的规定!按照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一般是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你可以让卖房人给你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由谁代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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