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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2条中规定的60日是否适用民法中的中断、中止的事由或者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开始计算。 事情是这样的,一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改制,但没有通知几个小股东与会,当几个小股东向公司领导问及此事时他们说没有这事,接着他们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财产实施了分割(实则借机隐瞒侵占公司财产)。就在实施中几个小股东得知真相,遂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该决议等。但就在第三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提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且法院拟于采信。原告很无奈若照此下去小股东的权益就没有法律救济了吗。!

其他 2011-07-25 1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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