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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这家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和客户之间所使用的来往账户是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两夫妻占股80%)个人及其朋友的存储账户(而这家公司虽有4个股东但其他两个是挂名股东),不经过公司的法定账户,现在法庭调查这件事,这两夫妻却说他们是挂靠在公司做业务的,他们每年都会付公司挂靠费,我想他们本来就是公司股东,怎么会自己挂靠自己的公司做业务呢?这算不算《公司法》上所说的“混同”,谢谢!

其他 2017-10-31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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