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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您好:本人于2003年经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到国内一家外资公司的办事处工作,工作性质为国内出差到工厂负责产品检验。1.请问我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2.由于前述我的工作性质原因经常在省内外出差,所以工作时间过长,但不知道是否属加班范畴(例如:公司约定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但公司安排一周五天出差里,工作任务繁重,周一花在交通工具上的时间已经有五小时,但工作时间只有三个小时;周二的工作时间为九个小时;周三也花在交通工具上八个小时,工作时间为三个小时;周四的工作时间为八个小时;周五花在交通工具的时间为五个小时,工作时间为三个小时。)但公司规定为加班申请通过公司批准,才能被认定为加班。请问此规定是否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法律规定?3.由于公司现在淡季,再且公司业绩下降猛烈,我现在的情况转变为回来公司坐为上班时间,而且公司领导经常以上班时间太迟和下班太早为由(上下班没有明确规定),给与我警告处分,但按规定我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请问这种情况属于故意刁难员工是否违反劳动法?谢谢!

其他 2017-11-05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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