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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培训学校,员工岗位为网络培训讲师,入职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3~6个月,同时签订了培训协议,公司承诺在合同期3年内提供各种培训,现在未转正,想离开,公司要求赔付违约金,理由如下: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关于技术方面的培训,但员工未给公司产生效益,因此需赔付违约金。 请问:作为培训学校,公司在员工上岗前给员工提供了技术方面的内部培训,算是专项培训吗?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理由充分吗?

其他 2011-07-26 0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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