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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所在的国企业于2002由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中,本院经审定认为,x省xx糖厂的破产清算和破产财产分配己经完毕,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省xX糖厂破产程序。13年办退休医保待遇时被拒办,理由是前企业医保欠费5年(97一01)政府所派清算漏报,17年可以补办,但要把前破产企业企业所欠保费由个人补缴(按现行规定年补2700元左右),缴费部门让退休职工补缴比当年高出百倍价格的保费,而且是企业应缴部份合法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破产清算 2017-11-10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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