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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在临终前,当着全家人的面,立遗嘱(注:口头遗嘱)将一处房产赠与我和弟弟。事后,叔叔以我们年龄较小为由,要求弟弟的产权交由叔叔代管(注:我和弟弟为同一个母亲,母亲和叔叔是亲兄妹关系),并在房本上写了我和叔叔的名字。时隔多年,母亲现已过世。我和弟弟想向叔叔要回本应属于弟弟的50%产权,但叔叔不予同意。请问,此种情况下:1.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2.根据继承法第8条,已经超过20年的诉讼期限,若法院不予受理。是否可以通过物权法维权?另:我和弟弟所能提供的诉讼材料:1.姥姥立遗嘱时,在场亲人的证人证词;2.舅舅与我们的往来书信。(注:信件中,舅舅承认姥姥的遗嘱。)还请给予中肯的建议,非常感谢!

其他 2017-11-14 1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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