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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打扰了,我想咨询一下小朋友外出参加户外素质拓展活动过程中,意外烫伤的先关事宜。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是开幼儿园的,今年春天我邀请了一只户外素质拓展团队带领我们全园小朋友开展户外拓展加野外做饭活动,活动由户外拓展团队全权安排负责,每个孩子都有家长陪同,出发前我们已经告知各位家长一定要负责好孩子的安全,并签写了相关安全责任书,随行的各班老师只负责班级小朋友的队伍纪律工作,在随后做饭的过程中,由于家长看护不当,有一个小朋友跑着玩不小心被火炉把手烫伤了,请问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其他 2017-11-15 1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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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违反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督导、保护的义务而发生的责任。依照我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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