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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中,乙方在15年10月份车子修理发票为6千元原件交给了保险公司,在一审时提交15年10月份发票复印件给法院但对方不承认,于17年11月16日再补开新发票9千元在2审时作证据,法院会采信吗?17年11月16日再补开新发票9千元属于有效的证据吗?17年11月16日再补开新发票9千元(此发票是向税务部门交了6个点的税票,且是正规发票)属于伪证吗?

其他 2017-11-17 1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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