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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中,在15年8月18号到17年8月18号止,乙方在15年10月份车子修理发票原件交给了保险公司,在一审时乙方提交15年10月份发票复印件6000元交给法院但甲方不承认,于17年11月16日再补开新发票9000元(此票是税务正规发票)在2审时作证据,法院会采信吗?17年11月16日再补开新发票属于有效的证据吗?是否构成伪证罪?

其他 2017-11-19 16: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你所述的不属于新的证据,法院不应当采信!
    【追问】在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中,在15年8月18号到17年8月18号止,月租3850元/月,乙方已经付总租金36700元(包含18000元购车款)。因乙方欠2千元租金在16年2月3号晚上甲方租赁公司突然将车子偷走收回去了。合同中有因乙方违约18000元定金不返还。目前乙方手上的证据有:16年2月3号偷车派出所笔录和农行银行卡交易明细36700元和POS机签购单2张和租赁合同。甲方武汉分公司单独起诉乙方欠租金6.1万元加上滞纳金3千元,请问:乙方的证据能够证明乙方不欠甲方的租金6万元吗?如果乙方起诉甲方时,只要单独只起诉甲方武汉分公司吗?还是要同时起诉甲方总公司和甲方武汉分公司吗?另外,甲方扣除乙方所欠租金2千元后,应该将多余的押金16000元返还给乙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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