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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同在一个单位的销售部上班,A负责销售部门收款工作。某天,A休假一段时间,由B代收款。B收到19万款后,由C转交公司财务。后来,A向公司财务交帐时,发现空了款19万元。于此,A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赔偿13万,后经同事提醒,才知在A休假期间,C曾到B处提过19万。于是,A、B、C之间发生了争执,公司却说,这是A、B、C三人的个人事件,与公司无关,请问各位律师,A是否可以起诉公司。

刑事辩护 2011-07-28 0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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