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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有一项写明: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把劳动者调到集团或者其它母子公司上班的,劳动者要服从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想解聘某劳动者,就会以此为借口,把劳动者调到不愿意去的地方安排工作,逼迫劳动者自动提出离职。请问用人单位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应依照劳动法第几条规定?

其他 2017-11-24 2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合理的。调整劳动岗位属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的形式变更。如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追问】您好,用人单位认为1、合同写明劳动者要服从调动。2、合同内容工作地址为广州地区,调动地点也是在广州,在合同范围内。3、原职位部门经理调动后没有变动,工资也没有调动。请问用人单位这些理由充分吗?会被采纳吗。
  • 双方协商约定处理。
  • 你好,公司做法不符合法律,双方协商约定处理。协商不成的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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