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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去年我与对方签订了磨具承揽加工合同(大小共9副),加工费30000元(其中定金15000元)。约定2010年12月29日前交付,每迟延一天得支付给我合同价款的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可超过30000元。但直到2011年的3月份对方依然未向我交付磨具,在我的再三催促下对方说马上完工,并与我又一次签订了800只汽车配件的产品加工合同,约定4月1号前交付。因此我准备了用该磨具生产配件的原材料(前期投入大概70000元左右)。但3月底经过试磨发现,最主要的成型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不能使用自己的磨具进行加工生产,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给对方介绍了磨具样品提供者的磨具进行加工,但对方还是忙于自己厂里的事情,迟迟没有加工我的产品,导致部分原材料生锈(表面形成疤痕),在我的苦苦紧催之下,7月分才完成了部分产品的加工,但完成的产品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不能直接利用,其他部分也存在很大的质量问题(产品关键部位开裂,且间隙过大)。因此导致成品焊接成型后表面极度难看,与同行的同类产品外表相差甚远,以至我公司根本无法推销该款产品。请问律师我可以主张那些权利,谢谢!感激不尽!

其他 2011-07-29 06: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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