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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夫妻是湖南人,俩人同意离婚,可不可以在中山这边办理离婚

离婚 2017-12-16 16: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只能诉讼离婚,且一方在起诉之日前,要在中山连续居住满一年,一般以居住证为准。
  •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工作,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如果要免去这种麻烦,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
  • 协议离婚的话只能去户籍所在地,如果是诉讼离婚有可能在外地。
  • 1、你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2、起诉离婚应该在三个月至半年内被法院作出判决。
  •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说你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一并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你方抚养。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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