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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产权登记的约定如下: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出卖人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仅此而已。 我的住房是在2008-2-4日交付使用的,但房产正至今未办下来,最近开发商又征收800多元(含代收工本费80,印花税5,交易费609,测绘费138.04),说是补交办理房产证的不足费用.请问开发商有没有产权交接的违约责任,可否想开发商要违约金。谢谢!

其他 2009-04-10 2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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