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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卖了一个工厂给乙方,工厂的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乙方只付了定金,法人已变更成乙方。乙方在没有支付 余款的情况下,把工厂转让给了丙方。现在我想起诉乙方,乙方经营工厂时,还有两个隐名股东(工商登记没有变更为合伙企业),现咨询如下几个问题。 问题1:我是否可以把乙方经营时的另外两个隐名股东和乙方一起作为被告,要求偿还欠款? 问题2:两名隐名股东之一在工厂出事故时,因为承认自己是股东而被公安局拘留并支付了保证金后释放,请问,这个口供是否可以作为对方是隐名股东的直接证据,法院会不会采纳? 问题3:如果公安局的口供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但是乙方否认另外两个隐名股东的身份,想独揽债务,法院会如何判断? 问题4: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无限责任公司,如果能证实两名隐名股东的身份,那是否隐名股东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问题5:乙方三个股东之间各自出资额不明确,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否一定要先证实他们各自的出资额,然后按照出资比例分摊债务?还是可以在无法明确他们各自出资比例的情况下,可以向三个股东都申请强制执行,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先执行掉偿还所有债务?

其他 2011-08-01 17: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出售时合同的相对人是谁,起诉谁。虽然有隐名股东,可是对方并不是跟你签合同的当事人,且隐名股东也可能是对方买去后,入股加入的。欢迎联系,详细咨询,优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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