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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供销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贸易公司向供销公司出售钢材100吨,每吨单价1800元,总价款18万元,交货日期为4月20日,合同签订后,供销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4月日,双方协商,将交货日期改为5月10日4月28日,供销公司得知贸易公司无货可供,便立即与贸易公司联系,但贸易公司却称有货,可以按时履行合同。5月10日,贸易公司发画给供销公司,称已无货可供供销公司回函催告贸易公司在15日内交货,但催告期满后,贸易公司仍没有交货。供销公司遂要求贸易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但贸易公司迟迟不予退款。供销公司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供销公司的诉情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贸易公司最高应该承担多少赔偿金?

其他 2017-12-25 1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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