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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因重组于08年4月30日裁了385人,按裁员方案确定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补偿。公司于08年6月起对留守的45人调升了工资。现拟于今年6月起继续将留守的45人裁掉。由于公司明确今年的裁员是去年裁员的延续,按原来的裁员方案执行,不再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但同时又将计算经济补偿方法改为分段计算,即以08年4月30日作为分段时点,时点前的补偿=时点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点前的工龄;时点后的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点后的工龄;个人补偿=时点前的补偿+时点后的补偿。公司解释这种补偿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由此引起公司大多数员工的强烈反对,因为同一个裁员方案相隔一年后演变出两种不同的计算补偿方法,使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骤减约1/3,实在难以接受。请问这种分段计算补偿金的方法是否合法?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97条分段计算的含义?

其他 2009-04-11 14: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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