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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3年进进入一家国营公司,该司98年5月份分给我一套2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但以房子不配套为由没有给我房产证,且每月收我60多元人民币的房租。98年7月,因公司体制改革,我被划入现在的公司(为通系统单位),可原单位一直按上述金额在收我的房租,并于今年7月下旬电话告知:从今年7月份始按照市场价收我每月300元的房租,此举合法吗?假如我不交房租且要求取得房产证并要求原单位退回所交房租可行吗?谢谢指教

其他 2011-08-02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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