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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11月在郑州市新纪元别克4S店购买汽车,购买前店内承诺赠送5万别克汇积分(可用于在积分商城内兑换礼品),购车后的确赠与了积分,不过我一直没有使用这个积分,2017年10月26日突然收到短信说我的积分被使用,事后接到店内来电称其担心积分过期提前帮我兑换,但是别克汇有有规定所有积分有效期为两年。之后店内又称是失误操作,想用推荐购方式返还积分(推荐购是用我的名义推荐他人购车赠予我积分)的形式,我不同意这种方法,我要求无条件返还,商家一直无法满足。就这种情况请问商家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违规操作经营,应该如何处理

消费者维权 2019-02-03 01:1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协商不了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者起诉
  • 协商不成,起诉处理维权
  • 你好,可以的。
  • 1、首先是要依法索要购物凭证或收据。当你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一定要记住,向销售方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如发票、信誉卡、包修卡、产品说明书等,并当面检查是否填写清楚了自己所买物品的品牌、价格。这是打官司时重要的证据。如果所购买的商品发生故障或突发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勘察证明。一些消费者由于不知道依法索要有关凭证,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空口无凭,打官司的胜诉率就会很低。

    2、消费者平时要了解一些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自己有哪些权利。目前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举报权等。

    3、除此外,消费者还应知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国家规定或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即三包)责任。根据有关规定:

    一是谁经销谁负责三包;

    二是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退货,15日内可以换货;

    三是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免费换货(注意在修理时应要求修理者登记);

    四是换货后的三包期重新计算;

    五是在三包期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要求加倍赔偿。

    一般来说,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机关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必要时,消费者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自己讨回公道。

  • 消费者维权方法: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3、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4、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5、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2014年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6、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7、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微博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舆论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8、做一个快乐的文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维权。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不能伪造证据去损害商家的权益,做一个快乐的文明消费者。
  • 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 你好:看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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