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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4月购买了一套偏单(期房)。按合同规定:此房应于2010年8月底交付使用。但由于开发商方面原因,直到2011年1月我们才接到开发商发给的接收新房的通知,并按其先办理接收手续,然后验房的程序,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开发商至今也没有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请问办理了交接手续后才知道开发商必须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才能交付购房者,现在已有半年了(房屋已交接,但未入住),还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其他 2011-08-02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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