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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0年前我朋友找我给担保15万借款我不同意,之后让我当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我签字后他在借款人后面签字,让我签在下面说是见证人,当时没有交易,我以为没有发生借款,之后出借人把钱交给了我朋友的连襟,他是开发商,我不认识,不知道什么时候把开发商的名字填写在我们俩名字的最上面,我朋友的名字前面有借款人三个字,我和开发商的名字前什么都没有写,现在开发商和我朋友没有钱还本金利息30多万,就起诉让我还,我查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规定第21条,请问这条法律适合我吗?谢谢

其他 2017-12-22 10:4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你好,见证人是没有责任还款的
  • 你好,见证人没有责任。
  • 见证人不承担责任
  • 这个法条可能试用你,但具体还需要看到借条,另外该案件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你好,首先不一定能够认定为保证人,即便认定为保证人,保证期间也早就经过了,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追问】谢谢您,问过法院说没有写还款日期的为20年有效期
  • 十年前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了。
    【追问】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说20年,10年之内从来没有找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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