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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本人购独栋别墅一套,采用组合贷款,一直没有办房产证。去年付清全部房款。今年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提交给我花园面积详图(由东风设计院测量)。要求我补交19平方(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约4.8%)的花园面积的房款,方可出具购房发票。我提出按合同的3%交款,他们声称:合同中约定的3%上限面积只适应于建筑面积,不适应于花园面积,应按实际面积补款。请问律师:开发商处理是否合法?我是否能退掉多余的花园面积(万不得已)?

其他 2020-06-27 09:4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对于本案件按照司法解除的规定并未说明对于“花园”的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但是既然作为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部分,应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建筑面积的精神处理!开发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有权拒绝!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对于本案件按照司法解除的规定并未说明对于“花园”的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但是既然作为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部分,应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建筑面积的精神处理!开发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有权拒绝!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进一步沟通。
  • 面积如果和房产证不合
    1、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
    2、看其与合同约定面积的比例。低于3%,按合同价格结算。如果少了,应退回多收的房款.
    3、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的,误差在3%以内的,超出部分按实际增加的面积计算,由业主补交购房款。
    4、误差在3%以上的,业主只追加3%的房款,3%以上部分由开发商付款。
    5、如果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售房单位按实际减少的面积退款。
    6、误差超过3%,业主有权利要求退房或者按实际减少的面积退款。
  • 一般情况下,交付定金当天,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购房价,付款方式等。大概一周后,交付首期款,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对购房/收楼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一般为房管部门的固定版本),现在很多城市都实行网签了。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开发商需持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合同备案)。余款按合同约定缴交。
  •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交易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同时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作为交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由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相比,前者只是少了个“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屋交易总价不变,但售房面积更明确、具体、直观。两者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同等的权益。
  • 花园面积如果不登记在权利证书中建筑面积内,开发商无权要求补交余款。
  • 司法解除的规定并未说明对于“花园”的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但是既然作为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部分,应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建筑面积的精神处理!开发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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