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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是国有企业,现想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对我公司名下的一块土地,进行房产开发。请问:1、成立的这家全资子公司,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是国有企业的吗? 2、如果到时想把全资子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转给其他房产公司,这个属不属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体流程是怎样?

股权转让 2017-09-13 04: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全资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 2、转让部分股权属于国有产权转让,在转让之前应该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经同意之后的转让过程按照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 ;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转让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产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但其行为并非任意的,不受约束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此采取了区分情况、区分对待的方法,从两个角度对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作出界定,一是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条件,一是允许条件。  禁止条件:  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情形包括: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一种灵活性安排,既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包括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就新的情况作出的决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述禁止转让情形不包括一般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规定的情形。  允许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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