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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如下规定:今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1月9日,由丙承担责任担保,担保人无限连带责任自借款发生日至二年内有效。请问到现在2011年8月5日,乙方还负担保责任吗,为什么有的是6个月,有的是二年。?另外担保责任从借款之日算,还是从到期之日算?

其他 2011-08-05 1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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