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亲爱的律师您好!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2017年12月31号交楼。本人于2017年12月29号收到由开发商通过快递派发的收楼通知书,同时本人充满期待的预约29号到小区签约处进行办理收楼手续。可接下来的问题让人高兴不起来,事件如下:1:本次交楼由物业公司与我办理,物业公司要求我们必须先缴纳半年物业费,同时签订从2018年1月15号开始收物业费的协议。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2:物业公司说不交半年物业费就不交给我们家的钥匙及不包里相关手续。细看购房合同其中一条条款是收楼要预交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那应该已那个为准?3:物业本来还说不交物业费不给看房子,在强烈要求下由他们的人带着验房子,此过程中发现大量房屋质量问题(购房合同约定金装房交货),如:厨房地砖有的破损,整栋楼家家户户墙面贴的墙纸空鼓的(开发商说是新工艺),卧房有窗户玻璃破损,地板翘边空鼓等等很多严重的问题,当时本人要求先把质量整改好后再签收楼,请问这样是否合理??4:这几天正好连续下雨,发现墙纸潮湿,楼上楼下很多邻居家都漏水,这样的房屋质量我们很多业主都不愿意收楼,请问我们怎么样的处理方式才能挽回损失??谢谢您的解答!

物业管理合同 2018-01-09 10: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