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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在工地打零工时眼睛受伤,第一次进医院的时候,包工头(属于二分包)就没给拿钱看病,后来找他,他说等出院以后,咱伤残鉴定,该怎么赔偿怎么赔偿。后来出院以后就是回家静养,半个月复查一次,这个时候找包工头,包工头就给次都给拿2000块钱作为复查费用,但这次去医院复查的时候,一声说需要二次手术,然后给包工头打电话,说让垫付钱,他就不干了,不给垫付了,这该找哪个部门解决?目前可以确定劳务关系的证据,也就是包工头给上保险了,保险公司有记录;再就是之前给转钱的记录,还有承认我父亲在工地受伤的电话录音及、人证。但是当地仲裁要求有劳动合同、要么就是工资证明等可以证明的劳动关系。。。这些东西都没有。。。工资都是现金给的考勤都是在他们的本子上面记录的,所以根本没有证明。请老师给出个招,给个意见,现在不知道应该去找哪个部门来协调解决了。。在线等

其他 2019-11-02 03:4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建 建议起诉..
  • 你好,需要鉴定,根据结果确定
  • 一般工伤鉴定结果下来以后,如果公司缴纳了社保,则公司需承担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并且必须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公司才会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有社保部门按照员工缴纳的社保基数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这些所有的赔偿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继续支付员工工资。
  •   医疗终结期满后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以下是相关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建议起诉..
  • 你好,去劳动部门投诉维权
  • 您好,可以起诉
  • 建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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