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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贸易公司与乙县加工厂于2001年5月在乙县加工厂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贸易公司购买加工厂的一批黑芝麻。合同约定,由加工厂送货,在贸易公司仓库交货。双方还约定,对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丙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后来,贸易公司因该批黑芝麻的质量问题与加工厂发生争议。同年10月,贸易公司向丙县法院提诉讼。丙县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应由本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受理了案件。贸易公司认为在乙县法院诉讼对本公司不利,于是又在甲县法院提诉讼。甲县法院立案后,发现乙县法院已对此案立案。甲、乙两县人民法院都认为自己对该案的管辖权,遂发生管辖权争议。 问:(1)丙县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甲、乙、丙三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09-04-18 1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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