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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签订固定期合同3年,其中9月25日至12月25日为三个月试用期。本人因为18年1月份个人需要培训提前请假10天,因此在12月份向公司问过是否可以请假,且主动提出,可以把试用期延至1月底,公司也允许请假了。那么后来公司提出因为一月份我请假天数过多,2月份又有春节,因此等3月份蚕才能整个月完整的上班,所以提出将试用期延期至3月底。那么因为个人原因我觉得无法继续工作,于1月16号提出离职,如果可以就工作到1月底结束。公司觉得需要提前一个月跟公司申请,这样合法吗?因为这样就遇到2月份公司放春节假期,如果公司不给我春节假期工资或者让我工作到春节放假前才离职,是否合法?

其他 2018-01-18 14: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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