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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年,我刑满释放,单位给我做出了除名处理,根据当时国家政策,刑期三年以下,未满三十的改造期间表现好的,由原来单位安置。这个文件是八一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和国发[1982]17号和[83]公发[劳]47号五部门联合发布《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可是单位未给我安置而是扣押了我所有档案材料,连我放回社会重新在就业的机会都让单位给剥夺了。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我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

诉讼 2011-08-14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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