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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您们好! 二十五年前我因劳改一年被单位开除。在八十年代一个计划的时代,招了工的不可以再招工。而单位在给我做出除名后,没有将我的档案材料和除名材料移交给我户口所在地衡阳,而是一直扣押在单位上海。就但是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释放人员有单位由单位安置,也可以放回社会重新再就业,而我没有档案和单位除名材料就不可以在就业了。到现在没有失业证明和下岗证明。更加不可以享受国家的低保政策了。请问,单位有权利扣押开除职工的档案吗?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因扣押档案而给我造成的损失?

调解 2011-04-18 1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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