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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将于今天6月份毕业的大四学生,之前在参加校园招聘会时与当地一家银行签订了3方协议,签的岗位是5年定向柜员,如果未到工作期满就离职,违约金为8000。但是在这家银行工作了一个月之后,发现当初答应的餐补和住宿没有兑现,也没有说怎么补偿,然后最近公司出台了新的考核制度,说是每天业绩最后一名罚一百块钱,我们本身是有基本工资的,业绩带来的收入相对非常少,我知道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请问有没有法律上的办法能让他取消这个制度?或者让我不用交违约金正常离职?

调解 2018-01-27 20: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是单位内部制度,法律无权干涉的
    【追问】不是扣到人均最低工资80%就违反劳动法了吗,虽然签了三方协议,工作一个月以后没签劳动合同也违法了,能不能以这些理由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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