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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4月办的结婚证,但在6月--10月中旬没有再上班,在此期间男方借我的钱用也没有打欠条,我现在是否能要回?而且在此期间我生病住院所花的钱(自己的钱),住院单上没有写我自己的真名,是否可以向男方索要治疗费?如果这些都不能要回,是否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误工费?怎么搜集误工费证据?

案件执行 2009-04-20 10:4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离婚案件误工费没有依据;如果借的钱是你婚前个人挣得,可以索要。
  • 你所说的这些钱款都不能索要,没有法律依据。
  • 你们结婚之后钱物的往来已经不具备债权债务的特征.夫妻双方有相互帮助的法定义务.
  • 证明个人财产的证据(出资证明。发票日期。交契税日期。合同日期。银行对账单。婚前个人财产来源证明:赠与合同:父母给原告的。)(婚后指定:赠与原告的,也用是个人财产。)婚前银行对账单。+婚后(男方借钱)银行对账单.有证据证明钱是你婚前的财产能要回.关于误工费的所要也是 没有根据的。 (如果男方有婚外遇、赌博等恶习存在时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金跟结婚时间有关和被告月工作收入有关,不可无理要求偿赔金额) 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首先你们在结婚以后,你借给男方的钱是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钱是你婚前的财产还有就是证明男方借钱的情况是没有办法要回的。如果没有借款的借条,即使有借钱的行为也一般会认为是赠与的。关于住院的费用也是为了共同的生活而支付的,即使是真名也不能够向男方索要的。关于误工费的所要也是 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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