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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区2006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约定的期限是一年,已经在2007年期满;正好,此时重新选举了业主委员会,由于新业委会根据物权法,更多地主张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引起物业公司不满,竟然拒绝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却又强行服务至今,所以业主委员会的当选人和几十户业主,根据成都市物业服务条例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现在,物业服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中之一的业主索要物业服务费,法院已经成为向此业主发出应诉通知书。

其他 2011-08-17 14: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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