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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后装修工作完成,但于入住的当天晚上就发现地下负一层水泵房内2个增压水泵所产生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嘈声》直接侵害和排除了我的居住和休息功能权。不得已我仍住回了老房子。 在第二天及这以后数月内我数次将地下负一层水泵房内2个增压水泵所产生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嘈声》问题向物业反映,要求他们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但他们均没有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就连要求他们能来我处实地看一下、听一下这一最基本的要求,他们直到2010年12月底撤离小区时都没于理睬。 不得已,我于2010年12月16日邀请了“**公司”对我的房屋进行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嘈声》的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地下负一层水泵房内的嘈声严重超出国家相关标准,我的房屋不具备居住和休息功能,是一个不合格的物业,直接侵害和排除了我应有的居住和休息功能权。我于2010年12月24日以快递的方式将检测报告送达了物业。原来的物业已于10年12月底撤离了小区。 请问律师:对于原来的物业不作为行为我是否可以拒付7-12月(因噪音没办法入住)的物业费。谢谢!

诉讼 2011-10-10 2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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