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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二于2003年12月叫老大替自己签名投资生意,因老二当时在单位不便出面,兄弟间为保险起见于2004年1月签订了一个协议,说明是老二出钱投资老大出面签名。不料2011年1月老大离婚闹到法庭,老大的妻子不承认此份协议,坚持说是老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当时老二出钱投资的票据一张都没有了,老大妻子说“兄弟是特殊关系,签订的协议无效,是转移财产。”请问有可能判为是老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协议有效吗?非常谢谢!

诉讼 2011-08-17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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