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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9日进公司上班,七年来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期间担任营运部组长一职,2011年7月27日接到公司经理电话说即日起不用去公司上班了,公司给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罚款300元并降级停职处理并张贴公告栏告知全体员工,我个人不服这样的处罚,规章制度里我并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我认为公司严重损害了我个人名誉和经济损失,本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日期是:2010年8月31日到2011年8月31日,还有1个月到期。公司是一年签一次合同,期限为一年。我这样的情况怎样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呢?去那里可以帮我办理? 2011.7.29

其他 2011-07-29 2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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