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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双十一在淘宝《某某运动》购买一双标注为现货的某鞋,(非预售款),过了10天后,卖家才告知无货,沟通无果,到18年三月份仍未发货。以违约、虚假销售、有欺诈行为,向卖家所在地四川宜宾工商局投诉,工商局人员协调后,告之我只认定卖家有违约行为;明明注明现货的鞋子,卖家后期承认无货,不算是虚假销售;卖家后期承认无货,也不算是有欺诈行为,而且该工作人员还和我说,欺诈行为在法律里得达到5000元的商品,才能认定。协商后只同意按违约赔偿部分损失,不同意三倍赔偿,如果我不接受,就自己走民事诉讼,他们工商不再管这事了。我查询了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当中,第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以及"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我认为卖家无货的商品却标注有货,误导我购买,并付了钱,属于欺诈行为!请问卖家的行为能构成欺诈行为么?消法里有满5000才算欺诈行为的法律么?

其他 2018-03-17 23: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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