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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 您好!在这百忙之中不好意思打扰您一下。我有一事需要想您咨询帮忙,敬请谅解。 我家有一亲戚,姓杨,具杨先生叙述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之前他谈了一女友,共同在一起相处几年,共同有一银行存折,两人的钱财就存在了以杨先生女友开户的存折里。 后来杨先生需要用钱还老家的银行贷款,找女友要钱,女友不给,于是杨先生很着急,就在他女友不知道的情况下拿走了存折私自取出现金五千元人民币回了家。当女友发现存折上面少了五千元现金时找杨先生,杨先生承认是自己取走的,随后她女友就将杨先生告上了法院。 最后,法院做出的结果是这样的,将杨先生在拘留所从2010年11月份一直拘留到现在仍未放人。 我想请问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经济纠纷案是怎样处理的?有这么一说吗?看守所一直要关到什么时候?这样的判决是不是有些太严重了,怎样才能使杨先生早日出来重见光明? 谢谢!

诉讼 2011-08-31 2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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