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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上面日期写的是从4月2日开始租,最后一条写的是“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但是签字下面写的日期是4月2日,实际签字日期是3月17日。是不是等同于合同4月2日才生效?合同中对4月2日前的违约没有条款规定,只规定了生效后三日内我不交租金要赔偿一个月的租金,还有租赁期内我提前退租的话,要赔偿一个月租金,如果我在4月2日合同生效前不想租了,我具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需要赔偿一个月租金吗?

其他 2018-03-21 0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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