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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公司在几个月前招了一名新员工,因为当时负责办理入职手续的人员(本公司是个小公司,此工作是由出纳兼任)的疏忽而没有及时与这名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当时他本人也不是很确定要在本公司继续工作。而后来因此员工在有请事假近十天,公司是以他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岗位技能津贴及正常上班是每月都固定有给的考核奖)来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他认为不合理,他认为只能以他的基本工资来核算扣发他的工资。也就因这个争议他提出公司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本公司这时也有积极的找他签订劳动合同,他却故意拖着不签),所以要支付他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的两倍。请问他所持的观点(请假工资的计算及要支付他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的两倍)是否合法?谢谢!

仲裁 2019-12-03 17: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未签订的要双倍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工资标准是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表明各等级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日工资率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一般星期六、日有的单位是不计算在内)。
    工资标准通常是企业参考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标准,考虑到市场对该岗位人才的需求而制定的,同时参考员工的工龄、职称、业务水平、工作岗位等等级不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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