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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公司在几个月前招了一名新员工,因为当时负责办理入职手续的人员(本公司是个小公司,此工作是由出纳兼任)的疏忽而没有及时与这名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当时他本人也不是很确定要在本公司继续工作。而后来因此员工在有请事假近十天,公司是以他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岗位技能津贴及正常上班是每月都固定有给的考核奖)来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他认为不合理,他认为只能以他的基本工资来核算扣发他的工资。也就因这个争议他提出公司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本公司这时也有积极的找他签订劳动合同,他却故意拖着不签),所以要支付他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的两倍。请问他所持的观点(请假工资的计算及要支付他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的两倍)是否合法?谢谢!

其他 2009-04-21 1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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