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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零八年应聘于一家物业公司机电维修工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在未违反公司任何制度的情况下,公司于零九年3月十一日,突然宣布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或额外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每月均休息四天,(零八年五月至零八年八月),从零八年九月至零九年三月止,每月均休息六天。另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三十一日,公司接房每天加班三小时。请问公司是否应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加班应怎么计箅?假如我工资为1450。应怎么计箅?我应找那些部门申请。每月的排班表能否成为证据?

争议解决 2009-04-23 0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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