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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失踪了,我们想宣告失踪,但我和我爸妈都不想做他的财产代管人。1,宣告失踪时,我和我爸妈可以拒绝做财产代管人吗2,可以请我哥的未成年儿子,做他的财产代管人吗3,我哥已经离婚,可以请我哥的前妻作为他儿子的监护人做财产代管人吗谢

离婚 2018-04-11 08:0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 失踪人的近亲属及亲友均可担当,并无先后顺序之分,也无人数的限制。但是未成年人不能做财产代管人,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前妻也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范围。
    【追问】那如果近亲属都不愿意做财产代管人,还可以宣告失踪吗
  • 你好,不可以。
  • 未成年人与前妻都不能做财产代管人。
  • 失踪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关系亲密的亲戚朋友,或者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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