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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个问题,担保人于2015.11.5日签订担保合同,需于2015年11.25日前还清,合同中写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人本息还清为止。担保人有抵押物。但是担保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2017年11.25日之后担保责任就作废了。债权人在2017年11.22日提起诉讼,前段时间法院送来东西说于2018.5.3日进行开庭。现在已经过了两年的责任期限大半年了,请问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其他 2018-08-07 23: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担保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您必须确认您承担的是哪一种保证责任。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已经清偿但是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就剩余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任意比例的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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