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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3月10日与借款人张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借款给张某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并由李某为张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本来想写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在打印担保合同时,由于疏忽,打印成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把“年”字没有打印上,现在担保人说当时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二个月,而不是二年。所以担保责任已解除。后来,我向法院起诉了借款人和担保人,我说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属于担保期限约定不明,应适用二年的保证期限的规定,但担保人说,这个司法解释条款不适用本案,因为《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本案的情况与该司法解释不是相类似的内容,所以不应当适用该条款。请问:该司法解释的约定不明条款是否能使用本案件。

合同纠纷 2019-01-02 09: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民间借款合同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内容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民间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5、如果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即使没有担保或抵押,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可以凭合同去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合同。
  • 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同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 借款合同的履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第二,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第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
    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第四,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第七,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
    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
    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朋戚友之间,多数只有口头协议,没留书面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拿不出证据,债务人再不认账,债权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1、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打至担保人卡上的,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人虽然与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并未将约定的钱付给借款人,即出借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借款人也就不需要还款。
    3、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这属于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一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人与出借人间的借款合同无关。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不是履行其与借款人的之间的借款合同,而是在履行其与担保人之间的新的借款合同,所以,还款责任应由担保人承担,与借款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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