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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1年1月31日签下了房屋买卖合约,当时因为已经是农历年二十八了所以所有的手续都要等过完农历年等政府和银行正常上班才去办理。而且当时南海这边的购房政策还没有限制外地购房,而我过完春节部门上班我就马上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银行在3月17日才通知我可以还款,当时我也马上通知中介请买方付首期款项,(签买卖合约是我已告知我无能力提前还银行款,要买方付首期才可以办理手续,对方已清楚这个问题)我在3月18日将款还了,等到所有的手续办到交税的时候,中介告诉我对方不能提供南海这边的税单,所以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个买卖就要终止了。因为我们这边的购房政策有改动,要提供当地的税收政明或一年的社保才可以办理过户,而对方只能提供广州那边的税单那就说这宗买卖不能继续,要终止了。现在买方向法院告我,今天法院也通知了我去拿传票了,那我应怎么办,传票我要明天才去拿,请尽快复我谢谢

其他 2011-08-25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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